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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保险足额理赔,还能要求重复赔偿吗?

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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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李某等四人诉称,2022年3月29日4时,其亲属陈某驾驶被告邱某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溧阳市长深高速由西往东行驶至2141KM+89M处时,与王某驾驶的重型集装厢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陈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等四人诉称,2022年3月29日4时,其亲属陈某驾驶被告邱某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溧阳市长深高速由西往东行驶至2141KM+89M处时,与王某驾驶的重型集装厢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王某、陈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022年9月6日,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原告的损失1 294 630元,由王某方赔偿损失737 315元,下余损失557 315元由原告方自行承担。后原告方从本车的承保保险公司获赔车上人员责任险200 000元,但下欠357 315元应由雇主邱某承担。被告邱某则辩称,原告方隐瞒了我方给死者购买的意外险,原告诉前已通过诉讼方式获赔500 000元意外保险金,共获得赔偿款700 000元,已超过法院判决的损失,故原告的要求违反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已获保险足额理赔,还能要求重复赔偿吗?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邱某出资购买了车上人员险和驾乘安心意外险,其目的在于防范风险和减少己方的损失。原告已领取邱某投保的驾乘安心意外险理赔金500 000元,此理赔款应折抵邱某的赔偿金,这与权利人不可重复受偿的损失填平原则相符,同时也符合公平原则。法院已判令事故相对方赔偿737 315元,原告剩余557 315元的损失没有获赔,原告方通过两份保险已经获赔700 000元,保险理赔数额已经超过法院认定的全部损失,故原告再要求邱某赔偿 357 315元,属于获利请求,与保险的填平损失原则相悖,且加重了邱某的负担,有失公平。遂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等四人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运输行业,货车车主为了降低风险,减少损失,尽可能购买多种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和发生财产损失后,以便能及时赔偿。有的案件在受害人亲属获侵权方赔偿后,尚有部分损失需自行承担。如果受害人亲属获得了车主的保险理赔款,受害人所受损失已经填平,不能再起诉车主要求重复赔偿,因为车主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风险,减少自己的损失。如还另主张车主赔偿,请求获利,则加重了车主的负担,不利于保险功效的发挥和雇员权益的保护。本案车主虽然购买的是人身意外险并非雇主责任险,但是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一致的,且保险赔偿款亦给付了受害人亲属,该部分保险款折抵车主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更符合投保人的真实意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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